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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报关协会报关水平测试办法(试行)时间:2014-03-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关行业自律,提升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报关质量,服务企业选人、用人和职业院校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水平测试,是中国报关协会对参试人员报关基础知识及报关业务技能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与定量分析。
第三条 中国报关协会成立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对测试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测试工作。
第四条 报关水平测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自愿参加、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测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测试内容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六条 测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测试前6个月对外发布公告及测试大纲。
第七条 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测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九条 测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 第十条 测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自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考试点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二条 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三条 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考生以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测试的,经查实应当宣布测试结果无效,并收回已颁发的“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报关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测评评估制度,充分吸纳报关企业、有关院校意见,调整完善测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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