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6月1日起实施海关新规!货代、出口企业注意了!时间:2018-05-15 2018年6月1日开始,海关总署将开始正式实施第56号令。 这项被称为2017第56号令的通知,全称为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此公告是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与出口行业息息相关,稍不留意将面临货物被扣的风险! 图 | 海关总署公告截图
新规与要求 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人。 此次调整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让我们来看看船公司Safmarine的官方解答: 问题一: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解答一: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问题二: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 解答二: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问题三: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 解答三: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条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条例于 2004 年发布并生效。 问题四:请问调整后舱单申报的流程是否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 解答四: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问题五:请问舱单过了截止时间后可以修改吗? 解答五:对于截止日期之后发送的舱单修改申请,目前流程待定。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客户通知中告知客户。 问题六: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客户必须遵守“船运指示”的截止日期吗? 解答六:是的。 问题七: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客户会被提醒应按时提交“船运指示”吗? 解答七:是的。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如客户没有按时发送“船运指示“,我们会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提醒客户提交“船运指示”。 问题八:请问如客户提交的“船运指示”中缺失一个或数个必填信息怎么办? 解答八: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 问题九:请问针对舱单规定调整后增加的数据项,客户如何将数据信息提交给萨非航运? 解答九:您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息。“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新舱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客户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户请将增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问题十:请问船公司是否校对客户“船运指示”中提交的收、发货人代码? 解答十: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 问题十一:请问如果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无企业代码? 解答十一: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单不接受收、发货方为自然人。在提单允许的前提下,如收、发货人是自然人, 客户在企业代码处应填写客户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问题十二:请问如收、发货人国家或地区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客户如何提供企业代码? 解答十二:如收、发货人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时,应当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物流咨询:13302988009 (微信) QQ:517531192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