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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法律责任时间:2014-03-30 一、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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