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和国际海运的风险有多大?货物漂洋过海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香港,成本高;国内船厂接受格式不利的合同,导致仲裁失败;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隐藏在国际航运贸易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
一是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影响,国外买家有的已经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降低货物价格,有的货物到达香港就被海关查扣,有的买家提前发现质量问题,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时间滞留香港,产生大量费用。目前,由于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公司向货主索赔港口保管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频发。
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家在贸易之初就心怀不轨,导致海关为了低价收购,通过长期不发货的方式拍卖货物,给国内出口商带来损失。因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CIF条款,使用信用证结汇,并要求出具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是,即使买方想拖欠货款,卖方也可以直接收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时,托运人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并下定决心,必要时尽快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要及时告知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不发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处理的意见;如果收货人没有反馈,也要依法妥善处置货物,切实履行减损义务。
其次,近年来,不平等的缔约地位导致国内造船商在纠纷解决中处于被动地位,值得特别关注。大多数涉外航运合同都有仲裁条款,许多条款规定,因造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在伦敦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大多采用日本、挪威或英国BIMCO(波罗的海航运协会)的标准造船合同范本。
而国内船厂对合同模式研究不多,对国外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造船企业特别是船舶行业协会要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和法律专业人才及谈判专家。一方面,在格式合同可以协商的前提下,尽可能让造船企业争取纳入有利条款,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既要重视船舶成本、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又要保证造船周期延长、违约原因认定等重要条款明确可行。同时也要注意处理违约的条款是否明显不公平或者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