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货运代理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航空货运险承保的货物因保险责任在运输途中丢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赔偿。保险公司承保深圳航空货运代理的货物,以飞机为主体约定保险责任。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还包括航空运输保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包括上述所有航空运输风险,他们还负责赔偿包括失窃、短少在内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货物运输中的外部原因造成的,但就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而言,除外责任与上一节提到的海运货物保险相同。
深圳航空货运代理保险的责任期自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存放地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保持有效,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仓库或存放地点,或被保险人用于分拨、配送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放地点。
被保险货物到达仓库或者存放地,应当是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点从航空器上卸下后的30天。与上述陆运货物险一样,被保险货物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可以通过协商增加幼稚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等附加险。
国际航空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1.所有在中国空运的货物都可以投保。
2.下列货物,除投保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中载明的以外,不属于保险标的:金银、珠宝、玉石、首饰、古钱币、古玩、古籍、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贵重财产。
以下货物不在航空货运保险范围内:蔬菜、水果、活动物、家禽、鱼和其他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