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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为了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过境货物是指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加封。 转关运输货物应当由在海关注册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运输限制航线范围和转关时间,承运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海关可以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货物的发货人、代理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费用,并提供便利。 转关运输货物的起运地应当设有海关认可的监管场所。转口货物的储存、装卸和检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对过境货物的查验,由目的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检查或者复验。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交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标记、移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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