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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征税,如何向海关申报?很多企业反映,不熟悉海关关于价格评估的规定,运输相关费用构成复杂,有时不知道哪些项目需要征税,如何向海关申报,导致相关费用少报。 一、运输和附加费 1.基本运费是整个应收运费的主要部分,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2.运输附加费,如普通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在启运港或中转港发生的码头处理费等,是运费的一部分,在输入地装卸前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内。 3.其他常见附加费。源于货物特性的附加费,如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因运输和港口原因产生的附加费,如直接装运附加费、转运附加费和港口附加费;临时性附加费,如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行附加费、选港附加费、港口变更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等。;其他原因产生的附加费,如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安全附加费和内陆燃油附加费。上述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在输入地装卸前发生的,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二、滞期费和速遣费 1.滞期费是指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卸下全部货物,导致船舶继续在港口停泊,致使船东在港口增加费用,遭受航运时间损失而向船东支付的约定金额。 如果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装卸前,即货物实际开始卸货时,只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且有客观量化数据准确区分装卸前后滞期费的,滞期费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否则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如果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装卸后,即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发生,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速遣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卸下货物后,船东返还给租船人的约定款项,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寿命。 如果发送费发生在货物在出口地装船并由船东返还给买方时,该费用可以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派遣费发生在货物在进口地点卸下后,该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三、存储成本 运输过程中因路线安排或在出口国等待出口装运日期而发生短暂停留的,应当视为与运输过程有关,作为运输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买方购买货物后,但在货物运输至中国境内之前,仓储费用因业务安排被认为与运输过程无关,不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也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延迟装运扣除 延期装运扣除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装运”以及在装运进度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中会导致付款被扣除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违约赔偿,不属于运输相关费用。 如果合同中有“延迟装运”条款,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延迟装运后在发票中列出相应的扣除额,该金额应视为卖方延迟装运的违约金金额,以及买方因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装运货物而获得的赔偿。“延期装运扣除”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扣除项目,也不应从进口货物结束时起使用。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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