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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出口国际物流货物发生退货方法一、与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出口货物及废品退运的税务处理 1.出口货物因故退运,已办理增值税或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予以退税; 2.在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海关保税监管下免税的国外原料,则出口后的成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口或作为废品退回。这部分制成品所消耗的免税料件和零配件,应征收进口税、增值税或消费税。 3.对废物处理所得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 4.销售退货发生时,无论国际物流商品何时售出,都应在收到退货时核销当期销售收入。废旧物资造成的损失和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增加或减少当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处理可见于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税收法规。 二、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局向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原海关出具的证明和报关单办理退运货物报关手续。退运货物为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正本,办理退运手续。 2.国际货运代理的货物退回时,借记出口销售收入,记作应付账款;收到时,借记产成品,贷记出口销售成本;如果产成品报废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并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原材料或产成品。如果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增加贷款和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在生产过程中,海关保税监管的免税进口料件在出口前因故退回或报废的,在按海关规定征收免税进口料件的进口税、增值税或消费税时,应借记原材料或其他业务的成本或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盈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盈余——应纳税款——贷记银行存款。 但对于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采用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转移的会计处理。出口货物退(运)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税务机关时,应按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3.对于出口的货物,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回内地维修或者运回内地,运到香港,再在香港中转,直接通过快件进口。这个程序很简单,时间也很快。这就是面对一些证件不全不得不退回内地的货物的处理方式!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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