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物未备好,船舶晚点,延误装货期。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流失的概率。当运费的方式打不过客户的时候,在支付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我们宁可少赚,也不做生意,不能冒险赔钱。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的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家。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你就要小心了。(记录的提单和承运人都要交押金,这样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方不得不偏执于自己的观点,卖方就不得不考虑风险。接受知名船公司,坚持使用船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及其出具的提单。同时,货主在代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应要求我方货代出具保函,并承诺指定境外货代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传阅的正本提单交付,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才能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货人委托货代或NVOCC订舱船公司,订舱权不能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必须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寄售人掌握了寄售订舱权,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信用良好,并且有转卖在途货物的要求,可以将买方作为托运人。如果不知道买家的信用,为了安全起见,还是把卖家当成发货人比较好。
5.还宜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权,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6.投资中国信保对冲风险。投资前,了解一下自己不担保的国家和地区,黑名单客户,多了解一下中信保险拒赔的案例,以免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