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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呢?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FOB条件下,买方应仔细考虑是否接受海外货运代理的任命。近年来出现了很多买家和货代串通,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导致卖家钱货两空的情况,那么,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呢?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买家的,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货代可以直接把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发给国外代理商,国外货代收到海运提单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在把货物交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房本提单,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没有要求收货人归还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中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视为废纸。 事实证明,在我们的出口业务中,卖方有必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以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FOB术语更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三个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是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船、保险等事宜,以保证操作流程的相互衔接。 此外,有利于中国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首先要根据交易货物的具体情况,考虑自己安排运输是否困难,是否经济。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货代通过其他专业路线订舱,那么在运输上就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运输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 很多卖家可能会说,这个FOB货的运输不是我们的责任,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担心。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当货运路线是选择题时,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就是厂商资金循环周期的增加。比如在南美,有的船航行需要60天左右,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时间,这样会耽误从客户那里拿货的时间。 有时候收货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长的船。这种行为可以理解。当然,也有厂家出于仓储原因,愿意坐远航的船,这样可以降低仓储成本。 如果货物的价值很小,那么什么也看不见。如果商品价值大,客户付款速度慢,就会导致汇率的不确定性。我觉得厂商深有体会。我们都需要关注每天都在变化的当前汇率,以及汇兑损失问题。 如果你必须以离岸价达成交易: 1.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物未备好,船舶晚点,延误装货期。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流失的概率。当运费的方式打不过客户的时候,在支付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愿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要冒赔钱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的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家。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你就要小心了。(记录的提单和承运人都要交押金,这样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方不得不偏执于自己的观点,卖方就不得不考虑风险。接受知名船公司,坚持使用船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及其出具的提单。同时,货主在代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应要求我方货代出具保函,并承诺指定境外货代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传阅的正本提单交付,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才能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货人委托货代或NVOCC订舱船公司,订舱权不能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必须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寄售人掌握了寄售订舱权,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信用良好,并且有转卖在途货物的要求,可以将买方作为托运人。如果不知道买家的信用,为了安全起见,还是把卖家当成发货人比较好。 5.还宜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权,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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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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