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只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凭证。由于航空运单不是货物权利的担保,在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会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相关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到达的航空运单上签收,而不是要求收货人凭空运输提单提货。但是,在接收货物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航空货运单,指示承运人退货、停止服务、将货物运往其他地点,或者指示目的地原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接收货物。在这方面,航空货运单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担保。
2.不可转让票据:由于航空运输速度快,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发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送达目的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通过转让货运单据来转移货物的必要。因此,虽然《海牙议定书》并未禁止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但实际操作中,航空货运单上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另外,航空运单是记名提单,即在收货人一栏中写明收货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而不是“凭……指示”字样。因此,航空货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不能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备用提单: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不是装上飞机后签发的。提货单上有“收货待运”的字样,所以航空运单是服务提单。这对买家来说是个危险。为了获得更好的保护,买方可以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只接受盖有实际启运日期的空运提单。
4.必备文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都规定了航空货运单中要记录的内容。如果未按规定记录内容,承运人可能无法享受公约的好处,尽管这不会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从形式上看,承运人似乎有选择的自由,但实际上,他并不想减轻自己的责任来享受公约的好处。因此,航空运单本质上是一种必备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