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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监管条件有何不同?【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品】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那么,如何区分它们呢?有哪些不同的监管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来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和助燃性,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适用于“化学品”。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一览表》(GB12268)中,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蚀性和放射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需要特殊保护的货物。 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蚀性等特点,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需要特殊保护的物质和物品。根据定义,“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对所使用的包装有特殊要求。 二、确认原则不同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系统。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GB30000系列标准,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环节的危害性。危险化学品分为28类,包括16种物理危害、10种健康危害和2种环境危害。 一般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或符合《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被认为是危险化学品。目前GHS体系(第6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展到29类(新增减敏爆炸物)。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仍只包含28类。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及其衍生文件的示范条例,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安全航空运输技术规则》、《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和《国际内陆危险货物运输协定》,主要侧重于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即我国确认危险货物的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一览表》(GB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一致。 三、监管主体不同 在中国,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监管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质检总局、生态环境部等。危险品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交通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比如交通部。 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有些货物也被认定为危险品而不是危险化学品。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货物是危险品,不是化学物质(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货物运输条件特殊(如高温运输); 3.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如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的29种危害中。 当然,同时大量的物质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品,或者既不是危险化学品也不是危险品。例如: 如何快速识别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品 ①根据产品名称和CAS号,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②根据安全数据表,收集货物别名、闭杯闪点或结合GHS分类,判断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原则; ③根据安全数据表第十四部分的UN号,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品; ④根据货物外包装是否贴有运输标签(危险化学品的象形图与危险货物的运输标签有显著区别),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⑤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证书,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品。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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