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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国际货运导致不可抗力的五大法律风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航运企业遭受巨大冲击。目前,疫情已逐步得到控制,企业复产正在有序推进。注意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合同、收货人拒收货物导致货物滞留目的港、延误导致无单放货等风险。 一、托运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终止合同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受疫情影响,散货需求大幅下降。为了减少贸易损失,托运人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已签订的运输合同,并要求承运人退还运费。 航运企业接到托运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视船舶是否开航,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船舶尚未开航,承运人应仔细审查有关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在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运费。 如果货物已经装运,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并退还提单。 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履行合同没有因果关系的,承运人应当及时答复,拒绝托运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托运人坚持解除合同的,承运人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托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经装运,可要求托运人承担装卸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船舶已经开航,疫情是否能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需要托运人充分证明。一般情况下,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可能造成承运人运输延误、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但不一定导致运输合同失效或目的落空。在托运人充分证明之前,承运人可以拒绝解除合同。 二、收货人拒收货物,导致货物滞留在目的港的风险 目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外买家由于当地政府检验限制或市场因素,取消订单或拒收货物的可能性依然较大。这将导致已离港运输或已到港的船舶在目的港滞留、毁坏或返航的风险,可能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回运费(在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支付因集装箱长期占用而产生的集装箱逾期使用费,以及货物存放在仓库和堆场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收货人接到收货人的拒收通知后,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货物仍在运输途中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继续航行、改变航线或者折返,增加的航程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货物已经到达港口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卸下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或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按照目的港法律托运货物。收货人拒绝支付上述保证金、保管费等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扣留所运货物。一定期限后,承运人可以依法出售或者拍卖货物,并对出售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疫情导致提单延误导致的无单放货风险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受疫情影响,多国停飞中国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转到国外买家手中的时间可能延长,可能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但买家尚未收到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可以向承运人出具电气解除担保,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收货人可以凭提单副本和担保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将面临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风险。 提单迟延时,实践中托运人使用“放电”是很常见的。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因为一旦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方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承运人不能应托运人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可以凭保函向托运人主张赔偿。 因此,承运人在收到发货人的保函后,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谨慎识别请求放货的主体身份,在确认本票货物的发货人发出放货指令后,方可接受放货请求。同时,承运人还必须确认船务代理公司收到了一套完整的正本提单,可以放货,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通的风险。 四、当收货人要求凭提单副本和保函放货时,承运人应更加谨慎 虽然无单放货可以解决因无人提货而导致的承运人滞留港口、船期排期等问题,但海运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移给提货人的赔偿协议,它只在承运人、担保人和提货人之间生效。 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承运人仍然要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以凭保函向收货人和担保人追偿。而且保函是否有效还需要法院来认定。只有好的保函才有效,恶意的保函无效。 因此,如果承运人决定接受航运担保,应基于对收货人的高度信任,严格审查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最好接受国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尽量避免接受收货人或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并尽快取回正本提单。 五、托运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延迟支付运费的风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这一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但由于疫情原因,发货方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运费。 总体而言,新冠肺炎疫情未对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结汇和资金核算造成影响,因此托运人履行支付义务不易受到疫情影响。 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运费,又不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合理的限度内扣留托运人的货物,并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拍卖,以取得对所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托运人因疫情防控措施,或者符合延迟复工的有关规定而延迟付款的,承运人可以延长付款期限,并要求托运人在相关特殊情况解除后立即支付运费。 目前疫情尚未完全控制,返航海员仍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一旦有船员被感染,船长应立即隔离该船员,并尽快安排治疗。如果在公海航行过程中发生疾病,那么船舶就会发生偏航,从而导致航程成本增加、航程延误等风险。 航运公司组织海员复工时,应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只有顺利通过检疫观察期的海员才能登船出航,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航程中新冠肺炎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如果船员因感染而被迫离船出海,可以援引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船舶为挽救生命而合理绕航不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可以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误航行等风险免除责任。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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