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废止2019年发布的161号公告,这也使得“主动披露”在外贸行业中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作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主动披露制度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的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自查自纠空间。那么,让我们来看看通过这项政策变化能给企业带来哪些红利呢?
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其主动披露。
54号公告与161号公告对比解读
一、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在161号公告中,这个期限为三个月内。
二、54号公告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而在161号公告中,比例为10%以下,或涉税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
三、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而在161号公告中, 标准为50万元以下。
5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的主动披露符合海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54号公告规定企业的主动披露可以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实施,2023年12月31日失效。
只有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才适用于“54号公告”,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税收征管的行为,如漏缴税款,少缴税款、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能被认定为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鉴于上述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最新发布的54号公告,是海关总署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举措之一,其适用范围为 “涉税违规行为” 。对于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建议企业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