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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税缴纳期限有新规定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改善纳税服务,现就进出口货物纳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海关开具纳税通知书,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给纳税人。 2、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完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当自缴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15日内缴纳税款。必须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海关将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足额缴纳税款之日,按日按逾期税款的5%处以滞纳金。 3、纳税人印制的格式化“海关专用缴款通知书”,“填制签发日期”即为出具完税通知书的日期。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
长和运双清专线/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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