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包括马士基、地中海等船公司相继发布VGM错报、瞒报将收取罚金的公告;
马士基已发出通知,VGM错报、瞒报将收取300美金/自然箱。 该费用的触发条件将于2020年7月1日(运费起算日)进行如下更新:
VGM错报费触发条件更新通知:
●费用触发条件:(新增条件为以下 3,4,5 条)(1)实际货重超过集装箱核定载重量(Payload);(2)申报的 VGM 与实际重量的绝对误差超过 5%或 1 吨(以小者为触发条件);(3)申报的 VGM 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质量(Max Gross);(4)将申报的 VGM 同提单补料中的货重与所装载集装箱皮重之和相比较,其绝对误差超过 5 吨;此外,保留就 VGM 错报、瞒报向责任方进行索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月底,国内某海事局针对一起集装箱超重行为就已下发了处罚通知书,罚款8500元。据悉也有其他地区海事局政策透漏:集装箱超重误差超过1吨以上罚款8500起步,第二次查到罚款2w起步。
而就在昨日,长荣国际船务也发布通告称,若集装箱实际重量与VGM重量差异大于5吨,或者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质量,托运人主动告知并更改,违约金为USD4000/集装箱若被起运地、中转港、目的地码头柜场或海事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查获查实,则违约金为USD8000/集装箱。根据中国法律、国际公约和长荣海运【EVERGREEN LINE】提单条款的有关规定,托运人/订舱人(下称:货方)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必须如实申报载货集装箱验证重量信息。重申VGM作业规范如下:
- 货方须充分了解提交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证明是货方履行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规定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 货方提交的重量验证证明系采用规定要求的正确方法而得,包括以下两种之一:整体称重法或累加计算法。
- 如果货方不提交、延迟提交重量验证证明,所提交的重量验证证明或载货集装箱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质量,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中止承运或分拆退运。由此产生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堆存费、集装箱滞期费、道路运输费、货物处置费和有关国家当局的罚款等给承运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均由货方承担。
- 如果货方提交的VGM存在不合理或任何存疑之处,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书面作出合理的解释,必要时更正并收取VGM更正费。
- 任何瞒报、漏报和误报集装箱重量验证证明的行为,均构成对承运人的违约,承运人有权依据双方订立运输合同时的约定和提单条款的规定,向货方收取违约金。如载货集装箱实际重量与VGM重量差异大于5吨,或者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质量,托运人主动告知并更改,违约金为USD4000/集装箱;若被起运地、中转港、目的地码头柜场或海事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查获查实,则违约金为USD8000/集装箱。
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另外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还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6月1日起,CMA欧洲OWS,超过18TONS及以上(不含箱重)收取USD150。MSC地西&北非更新OVW费用小箱货重超20TONS(含20TONS)收取USD200。随着政策“宽松期”和“灵活期”的结束,根据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各大船公司对于VGM的“先松再紧,先有再准”的策略,目前看来VGM将有趋紧之势。未提交或者晚提交VGM的风险来自于各大港口与船公司上“NO VGM NO LOAD”的统一规定,以及由于递交延误,重量误差超标和更改产生的高额罚金。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相关要求的消息,规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且/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不再允许装载。其主旨是核实集装箱总重的要求,是对安全的一项承诺。集装箱总重的误报对境内、外人员,内陆和海上货物以及设备都存在风险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核实集装箱总重量(VGM)的规定旨在减少隐患。
托运人需要负责提供集装箱重量
有两种获准的称重方式来断定集装箱重量
码头操作者有义务确保有核实重量的集装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见新规定对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确保货品、集装箱以及整个供应链中集装箱运输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减低危险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新的规定,在船舶装载前,托运人应负责向海运承运人或码头代表提供载货每个集装箱的查核总重量。但新规中指定的托运人是谁呢?托运人应该是一个法人实体。是指在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以及相关的运输文件上的托运人
是指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运人都将负责提供载货集装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规定。
不管是否通过公司官网或者EDI系统中上传过此类文件,托运人都需要在装运指示中提供集装箱的载货重量核查。
托运人需要将VGM计划到装运周期中
托运人需要在供应链每个环节(货代、卡车司机、码头和航运公司)之间建立一个整合量重服务的流程。
由于托运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负责人,需要计算负责这项规定的潜在成本。
托运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规和相关的处罚规定。
如果托运人没有按时向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提供VGM信息,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有权拒绝装运。
1、谁有责任提交VGM信息?
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负责提供VGM给承运人的一方。每一个集装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装载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装箱不能装船。
2、VGM是否会显示在提单上?
不会
3、VGM是否对散装货物有要求?
不会
由于新规定的实施,码头有责任确保在最终确定装船计划之前拥有每个订舱的完整VGM信息。
码头会收到托运人或海运承运人发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备接收EDI的设施或其他系统设备,确保信息能够及时进入系统。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监管下完成提交,码头则需要将信息发送给承运人。在极个别的例子中,码头可能对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装箱称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区别,会以码头选取的数值为最终结果。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了增加海上安全,减少载货集装箱因超重而引起的运输风险。适用于全球海上运输范围。因为超重导致的海运事故!“出口载货集装箱重量” = 货物重量(Gross weight)+货物外包装重量(含托盘、纸箱、加固材料等)+集装箱的空箱重量(箱体上标识皮重) 出口载货集装箱重量是货物重量、货物外包装重量(含托盘、纸箱、加固材料等)和集装箱的空箱重量(箱体上标识皮重)的总和。STEP1:发货人负责提供货物实际重量给订舱代理;STEP2:由订舱代理负责以EDI形式发送船东或船东代理;发货人 → 发货人订舱代理(货代) → 船东或船代 → 港区和船舶。C、在船舶靠泊前6小时,原则上不再接受更改。(具体还是遵照船公司规定,代理们要瞪起眼睛啦!)对无VGM信息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发货人可以选择进港时向港区提出称重申请,由港区出具VGM报告,并收取一定费用。(各货运代理及码头有规定,一定提前搞清楚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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