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一)进口货物运抵欧盟关境
1.运抵报告
货物运抵欧盟口岸后,将货物运抵欧盟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货物运抵后负责其运输的承运人,应在3个小时内报告海关货物已运抵口岸(如报告时为海关下班时间,应在之后海关上班的第一个小时内向海关报告)。
2.运输工具进境申报
将货物运抵欧盟的承运人、货物运抵后负责其运输的承运人、海运公司、航空公司、陆路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发出运抵报告后24小时内,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可与运抵报告合并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应使用C1600表格(英国海关)。如某些商业单证或计算机记录中已包含C1600表格中的必要信息,海关可以接受用上述商业单证或计算机记录申报。以下为可接受的商业单证和记录:
1.海运提单
2.空运单
3.集装箱舱单
4.装货单
5.发货记录(计算机库存系统中的发货记录)
如需使用商业单证和记录申报,请联系卸货地海关,询问该海关可以接受的商业单证和记录。
如货物已在“欧共体过境手续”或“共同过境手续”下过境运输,目的地海关留存的过境单证副本可用来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空运或海运货物在“欧共体简化过境手续”下所使用的舱单亦可用来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货(发生紧急状况时,出于安全考虑,货物可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先行卸货,但卸货后应立即报告海关货物已运抵口岸)。海关要求卸货进行查验时,必须卸货。
货物取得进入口岸许可之后,将进入海关指定的临时存放区(海运货物不超过45天,其它货物不超过20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搬运(为保存货物而进行的正常搬运出外)、打开或检查,直至海关批准可以进行以下处理或使用,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1.放行后自由流通
2.过境
3.进入海关监管区,等待海关批准,以用作他途
4.进行加工贸易
5.暂准进境
6.进入保税区或保税仓库
(二)进口申报
1.报关单形式
如欲从海关当局获得处理或使用货物的许可,须向海关提交“欧盟统一报关单”(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简称SAD,进口、出口和过境通用,在英国又称海关C88表)。根据《欧共体海关法典》和《欧共体第2454/93号条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应使用“欧盟统一报关单”进行报关。“欧盟统一报关单”一式八联,第一联至第三联由出口国使用,第四联至第八联跟着货走。无论电子报关单还是纸质报关单,海关接受申报后,均会向报关人发放一个唯一的申报编号,格式为:三位口岸代码,六位号码(包括0),一位字母,六位接受申报日期。示例:120 – 112034B 190302。
(1)电子申报:“欧盟统一报关单”99%以电子方式提交海关(各成员国海关均有自己的通关系统)。如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的计算机系统与海关通关系统兼容,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获得海关批准后可以直接向海关通关系统(英国海关系统名称是Customs Handling of Import and Export Freight,简称CHIEF)录入通关所需信息(称为直接录入,Direct Trader Input,简称DTI),之后海关通关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报关单可以大大加快通关进程。部分企业获得海关批准后甚至可以通知海关当局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直接获取企业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中录入的报关单信息,而不必提交报关单。海关批准进口后,将向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进口入境许可书》。
(2)纸质申报:在个别情况下,企业可在指定海关办公区域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将会把报关单信息录入通关系统。海关批准进口后,将直接在报关单上盖章,颁发进口入境许可。
2.报关人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报关人应为欧盟常住居民或在欧盟拥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注册办公室的公司。但是,如系过境申报、暂准进口申报,或仅偶尔作为申报人申报进口货物(不进行经常性的进****动),可不受此限制。
“欧盟统一报关单”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提交海关当局。代理形式分为两种:
(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申报(委托人承担缴纳税费责任)。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申报(连带责任,委托人和代理人均可被要求承担缴纳税费责任)。
3.申报和受理时限
进口商和或其代理人可在货物运抵口岸之前提前4天申报(但海关只有在货物运抵后才会接受申报),或在货物运抵口岸后14天内申报。
企业申报后,海关批准企业可以对货物进行处理或使用的手续一般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1)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提交之日起45天之内(海运货物);
(2)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提交之日起20天之内(非海运货物)。
4.单证要求
“欧盟统一报关单”(英国又称海关C88 表格)、供货商发票、合同、提单、运单、装货单、装箱清单、保险证明、银行汇票,必要时还应提交重量证书、配额证明、原产地证(或者,出口国发票上或其它商业文件上的原产地声明)、ATR货物流通证书(仅针对土耳其零关税货物)、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临时进口证书、特定减免税所需证明、批文、进口货物许可证等。
5.归类
申报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根据进口国税则对商品进行归类。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和海关手续代码非常重要,归类错误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录入或填写申报单时,如难以确定商品编码,可联系税则与统计办公室(Tariff and Statistical Office,简称TSO),该办公室将免费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意见书(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简称BTI),决定商品归类编码。该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年内有效。申请表格(C102表)可联系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署索取。
(三)缴纳税费
海关接受申报并根据相应规则审核确定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后,进口货物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关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农业税和(或)其它税费。多数情况下,经常进口货物的企业会通过使用延期缴纳账户(Deferment Account,需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需海关批准),并开设可直接向海关转帐的账户,走担保放行手续。批准延期的税费金额不能超过担保金额,保证金应足以支付每个自然月所有延期缴纳税费。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平均可推迟30天缴纳税费。
企业也可通过担保支票(填制担保表格C&E307表,或由银行背书)、银行汇票、BACS(Bankers' Automated Clearing Services)小额支付系统、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大额支付系统提供担保,但这些形式的担保可接受货币为欧元,而非英镑。
申请适用“简单进口增值税会计制度”(Simplified Import VAT Accounting,简称SIVA)或“特别消费税担保制度”(Excise Payment Security System,简称EPSS)的企业允许提供非全额进口增值税或非全额消费税担保。
海关批准申请后,会向申请人颁发延期缴纳税费批准号(Deferment Approval Number,简称DAN),在填制报关单时,只有填写该批准号,才可享受延期缴纳税费待遇。
每月延期缴纳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应于下月的第15日一并缴纳。如该月第15日为非工作日,则应于第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纳(一共延期2-6周,即平均延期30天)。特别消费税可延期30天缴纳,但会计月度为每月15日至下月14日。延期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于第二个月的第29日缴纳(如为非闰年的二月份,则于2月28日缴纳)。如第29日(或非闰年2月28日)为非工作日,则于之前一日缴纳。
(四)验放
报关文件齐全、足额缴纳税费或按规定提供担保的进口货物,海关将予以放行。
部分货物需进行查验(如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的高风险货物等)。查验后单货相符的货物,海关将予以放行。
二、出口
(一)出口货物申报
1. 出口货物的代理报关要求与进口相同。
如出口商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口手续,代理人仅代表其办理手续,如海关认为申报有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的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口商而非其代理人系法定的申报人,出口商应承担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的责任。
2. 出口报关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
-欧盟统一报关单;
-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随附单证);
-运输(转运)文件;
-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计算海关税费的资料;
-其他单证。
3.出口申报时限
如报关人在出口之际已掌握海关要求申报的全部信息,则进行常规申报。如在出口之际,部分关于发货的详细信息仍无法获得(如临时增加货物等),企业可先向海关申报简要信息,并在启运之日起14天内补正,补充申报全部详细信息。
4.全球货物统一编码
出口申报时,除应提供货物原产地、目的国、商品编码、海关手续代码、价格等信息外,还应填写“全球货物统一编码”,这是最为重要的一条信息。2009年7月1日起,欧盟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单中申报产品安全信息。英国海关是最早使用“全球货物统一编码”的海关之一,要求所有电子报关单必须包含此信息。
通过“全球货物统一编码”,出口商和海关可对货物通关状态和运输全过程进行跟踪(特别是在货物通过简化手续通关时)。如报关人未提供“全球货物统一编码”,海关通关系统将会为货物自动发放一个“全球货物统一编码”。该编码系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相关标准设定,共35位,由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分为四个部分。有了“全球货物统一编码”这个货物识别码,货物每到达一个口岸,经认证的装货人便会通过该识别码把抵达信息传输至海关通关系统。如货物直接从英国出口至非欧盟国家,“货物离境信息”将被传输至海关通关系统。
(二)审单
海关收到出口报关单后,将审查货物是否符合出口管制规定,是否应提交许可证件、检验证件等。符合出口条件,承运人即可将货物装入拟离开欧盟关境的运输工具,并在海关提出查验要求时接受海关查验。
(三)税费缴纳和出口退税
目前,欧盟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出口环节税或其他税费,但欧盟委员会有可能临时决定征收出口环节税(如发生灾荒导致某种农产品出现短缺不宜出口等)。需临时征收出口税费时,海关和农业部门将会发布联合公告,告知出口商如何办理通关和税费缴纳手续。属于应缴出口税费的货物,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计算的出口税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如货物系在“共同农业政策”项下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验放
经海关单证审核无误的出口货物,海关将予以放行(部分货物查验后放行)。
三、便捷通关制度
(一)海关货运简化手续(Customs Freight Simplified Procedures,简称CFSP)
该手续分为两步,须以电子方式申报。企业须向海关申请授权方可通过此简化手续通关。经认证的企业自大多数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货物均可享受快速放行待遇。
第一步,在边境口岸使用简化报关单提交最基本的信息,货物先期放行。第二步,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全面的用于海关贸易统计和财税方面的信息。企业籍此可在现金流等方面获益。与一般报关手续结合使用,更能满足企业需要。但此类货物放行后,同其他货物一样,仍须接受海关反走私或其他后续监督管理。详见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署网站英国海关760号公告(海关货运简化手续CFSP)。
(二)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制度
欧盟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和美国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引入此制度,以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护欧盟边境及其公民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经过认证的企业(AEO企业)可享受快速通关及其他优惠待遇。欧盟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后(预计2009年开始),欧盟现代海关法典的实施条例颁布后(2010或20011年),AEO企业享受的优惠便利会进一步增加。欧盟已经对部分企业进行了AEO认证,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货代、仓库运营商、码头运营商等。请浏览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署网站Imports and Exports section一栏中的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ments,了解详情,或申请认证。
欧盟海关(英语)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index_en.htm
欧盟海关(德语)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index_de.htm
欧盟海关(法语)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index_f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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