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1 | 海关总署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2 | 海关总署 |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第十二条:“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公民个人 |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审批。 |
23003 | 海关总署 |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行政 许可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4 | 海关总署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 无 | 企业 | 海关总署审批。 |
23005 | 海关总署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6 | 海关总署 |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常驻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7 | 海关总署 |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企业或公民个人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8 | 海关总署 |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09 | 海关总署 |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入境定居旅客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10 | 海关总署 |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4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企业或公民个人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11 | 海关总署 |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2项“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 有关部门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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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 | 海关总署 |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3项“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 有关部门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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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3 | 海关总署 |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4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 无 | 企业 |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
23014 | 海关总署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无 | 企业 |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
23015 | 海关总署 |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16 | 海关总署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第三条:“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总署负责审批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未经海关总署批准或授权,各关不得擅自减免税款滞纳金。” | 无 | 纳税义务人 | 海关总署审批。 |
23017 | 海关总署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9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 无 | 企业 | 海关总署审批。 |
23018 | 海关总署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 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 企业 | 海关总署审批。 |
23019 | 海关总署 | 保税工厂设立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343号,自1988年5月1日起实行)第二条:“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第五条:“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
23020 | 海关总署 |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41号,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第六条:“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 无 | 企业 | 直属海关审批。 |